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或根据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律师、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由承办人向犯罪嫌疑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盖章。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区别以下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缴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如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三、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检察院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检察院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