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某某,男,汉族,1923年6月16日出生,住廊坊市迎春小区29号楼4单元401。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鉴于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各自所驾驶的车辆均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各自投保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均未依法履行赔付义务。而申请人仅有义务在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部分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全面解决纠纷。
此致
廊坊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韩某某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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