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费和执行案件实际支出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应
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交纳,被执行人拒不交纳的,可强制执行,或在执
行的款项中扣除。案件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案件实际支出
费,开具收据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用后,人民法院
应将申请执行人预交的申请执行费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不
能交付该费用,而申请人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费用计
算方法有异议的,可请求复核,如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予纠正。中
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费不予退回,恢复执行时不再预交申请执行
费;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费不予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