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凶抢劫罪后,心里压力很大,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由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并不严重,为此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害怕判刑,逃到外地躲避审判,后迫于司法机关的压力和亲友的劝说,又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接受审判。请问李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在被取保候审后因惧怕审判而逃跑,但在司法机关未将其控制之前能够主动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为其归案接受审判毕竟不是因为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抓获,而是其主动投案的结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事诉讼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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