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6年8月底,薛某到某酒店任保安。酒店与他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酒店在支付薛某当年的工资后,便以亏损为由拖欠不付此后的工资,但承诺2007年6月底付清他当年上半年的工资。后酒店仍未兑现承诺。薛某辞工后,提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酒店居然否认拖欠他的工资。酒店的经理告诉薛某,如果想要工资,就拿出酒店欠他工资的证据,否则一分钱都不给。薛某非常苦恼,因为以前发工资都是从财务领钱,然后签名就可以了,他手头没有什么证据。请问:薛某还有可能要回自己的工资吗?
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可见,发放工资的凭据,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控着,而且用人单位须将之保存两年以上。如果要求劳动者提交由用人单位掌控的证据,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酒店虽然辩称已为薛某发放了全部工资,但不能提交相应的工资支付凭证予以证明,故应依法作出对该厂不利的解释,推定薛某被欠薪的主张成立。所以,薛某可以要回自己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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