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某在一家化工厂任打字员6年多。工厂因生产经营不景气,于今年5月裁减了部分人员,王某某也在其中。几个月来,他四处找工作均无着落。由于没有收入,生活过得十分拮据。他调查得知,化工厂没有为他缴纳失业保险,才使他失业期间生活陷入困境。于是他要求单位赔偿他的经济损失,但公司说现在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在办理,同时也拒绝赔偿。请问:王某某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吗?
答: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早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主体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标准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据此可知,如果化工厂在6年多前,也就是王某某刚去上班时,就一直为他购买失业保险,他最长可以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遗憾的是,化工厂没有为他购买此项保险,故应以当地的失业保险金为标准,赔偿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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