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
二、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四十七条、《实施条例》第27条)。
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用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四十七条)。
四、《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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