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现实中,存在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予以明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出台是经多方论证的结果,有的意见认为,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为劳动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法定退休年龄就是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可能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使把“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理解为包括劳动者享受一次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一些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因此,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连一次性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都无法享受。如果绝对要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律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
实施条例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石家庄律师王现辉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莫让社保问题“影响”
上班看报刊罚款50元惹
专家学者谈如何看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