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的规定,笔者认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怀孕,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并怀孕加以区别,因为这时男女之间还没有产生相互忠诚的义务,所以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男方才可以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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