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会的赵先生说,她是一名摄影爱好者,在今年年初拍摄了一组故宫照片,并上传到时代图片库网站进行销售。前几天张先生在某网站看到其中几幅被人盗用并参加了该网站举办的一个大奖赛。张先生想问该网站的做法是否合理?
王律师答:摄影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赵先生对自己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赵先生的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该作品用于参赛,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赵先生认为网站未经其许可同意他人盗用自己的摄影作品参赛,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权利,可以向网站发出通知,要求网站删除侵权参赛作品,这时网站应当立即删除侵权作品。
附相关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王现辉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http://www.lawyerw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