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现在已经没有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已经改作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像以前叫做非法同居关系。
其他回答 还是有的 如果你在已婚的情况下与第3者同居则会直接造成非法同居的罪名,可以被提起诉讼的, 怎么会没有呢 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有禁止同居的法律,因此从来就没有非法同居这个词,这是一位台商告诉我们的,法律没有禁止就不叫非法。 这个词的合法来源……
最高法院1989年的一个司法解释称:“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这个概念,严格讲,不是法律概念。
因为,同居关系,是道德问题,不在法律调整范围。
最高法院的解释,是有权解释。
---没有办法,现在没有任何否定这个解释的法律规定,所以,没有废止,就是存在,但,存在又是不符合法律的,---极大的矛盾和笑话!这可能就是特色的法律吧!
“非法同居”这个“四不象”,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都应当废止。
拭目以待吧!
所以,朋友,你的问题,目前没有人能够说的清楚哦。
且不谈现在的法律上有无"非法同居"一词.
我们从实践中来讨论,确实存在有的"同居关系"是不违法的,而有的"同居关系"却是非法的.
如果你是指旧婚姻法中未办结婚证即同居生活的情况,那已经没有了。法律本来就不再约束同居关系又哪来非法之说,所以现在法院已不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而只受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案。如果仅是同居,那在法律上双方是完全可以另行结婚而不违法的。
但以下情况除外: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该回答在5月17日 21:55由回答者修改过 2001年,“非法同居关系”在司法文书中就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非法”强调的是“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是需要制裁的违法行为,这一概念的立场和目的是保护合法者权益,有效维护了道德的尊严;“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等,同居与婚姻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有些同居者根本没想结婚,将所有的“婚前同居”行为定性为“无效婚姻”显然是另一种法律霸权。 现在没有"非法同居"一词,而是同居.

什么样的婚礼才最难忘
环保婚礼获称赞
哪类婚姻容易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