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系残疾人,2001年4月就在唐山市路南区某福利厂上班。但至今(2006年)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班时厂方告诉他:"我们实行的是日薪制,干一天活,给一天钱,一天工作8小时,15元钱,不工作就没工资。”朱某始终兢兢业业,从来没有呆过年休假、探亲假等,厂方也没有给过朱某任何法定节假日工资。
今年4月5日,朱某忽然接到老家发来的电话,说是老父亲病重,让朱某速归。朱某心急如焚,想到可能要伺侯父亲时间长些,就赶到厂里请年休假。厂方说:“我们实行的本来就是日薪制,劳动一天给你一天工资,你有事就快回去吧,不用请假。"朱某感觉不对劲,说:“那这年休假,你们到底准许不准许?"厂方回答"当然准许,那就给你一张休假条,7天够吗?”朱某说:“那就7天吧”。
朱某回到家,精心侍候老人,很快就转危为安,朱某看到父亲身体又恢复了健康,能下地走动了,就在年休假期满时回到厂子,继续上班。
月底发工资时,发现少了很多。一打听才知道,厂方以“日薪制,劳动一天发一天工资”为根据,向朱某分配的工资。朱某据理力争:"这7天我确实没工作,但我是请的年休假,厂子依法应当给我相应的工资”。厂领导仍坚持自己的意见:"劳动法规定的是其他工资制度,我们实行的是日薪制,你怎么就不明白呢?"朱某想了好久也不明白。请问,厂子不给朱某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合法吗?
《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张爱成律师回答:厂方以企业实行日薪制为由,误导职工,企图不支付朱某休假期间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说,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论是计时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厂方以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不工作为由,不发给休假期间的工资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即使厂方以与劳动者签订口头劳动协议,约定:实行日薪制,工作一日领一日工资,不工作便无工资为由,从而不支付年休假工资也是不正确的。《劳动法》中对年休假工资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工资。除年休假外,在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法定节日,劳动者不工作也应支付工资。上述约定明显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条款,该约定自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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