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类别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2年、2004年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180元210元240元290元350元380元52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160元180元210元250元300元470元贫困县140元160元180元210元250元420元(见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自1995年6月6日执行、《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冀劳[1997]32号自1997年3月18日起执行、《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冀劳[1998]70号自1998年7月9日执行、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冀劳[1999]78号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冀劳社[2002]5号自2002年3月1日执行;冀劳社[2004]48号自2004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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