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市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70元,扣除社会保险因素,实际调整增加69元。新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部分。
调整后的月最低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贫困县为5元。
新标准纳入了2002年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包括的由职工个人缴纳工资基数8%的养老保险费、1%的失业保险费、2%的医疗保险费和7%的住房公积金,增加了101元。在测算参数方面,提高了最低收入人群月均生活费支出、赡养人口系数、失业率、物价指数,使新标准又增加了75.7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新标准首次把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了适用范围。

河北省养老保险有关政
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
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不
我只开档案工资百分之60,按档案工资交百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