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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复印病历视为侵犯隐私权,法院判赔2万元
新疆首例侵犯患者隐私权案判决 原告获赔2万元
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护士竟擅自将患者的病历复印给他人带出医院,从而引发新疆第一例患者状告医护人员侵犯隐私权的案件。2004年8月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建、袁玉构成了对患者吴丽的隐私侵权,并判赔付吴丽2万元。
2004年4月28日,吴丽因牙龈上火去何建所在诊所就诊,何建为吴丽注射"胸腺肽"后病情未见好转,被送往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经救治,病情好转后出院。
5月13日,吴丽住进袁玉所在医院中医科治疗,5月25日病情好转出院。6月10日,吴丽到袁玉所在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但打开病历,发现首页上印有何建的身份证复印件,吴丽意识到病历已被何建复印。6月11日,吴丽向袁玉所在医院进行举报,医院调查得知,原来是何建到该院请同学袁玉帮忙复印了吴丽的病历。事发后,医院将复印病历追回。同时,医院对袁玉作出处罚。但吴丽认为,医院只对袁玉进行了处罚,但事件直接责任人是何建,他却一直未受到任何处理。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同年6月,吴丽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将何建、袁玉起诉到法院。
8月4日,天山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病历属于病人所有,医务人员私自复印患者病历,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故判决何建与袁玉为吴丽赔付2万元,并当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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