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以银行为配备保安,银行监控系统已坏,未能拍下作案现场的画面为由,要求银行赔偿。
银行认为,营业大厅是公共场所,并非金融机构的正式营业场所,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设置保安人员的问题未作强制性规定,就是配备了保安,其主要职责也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非进出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另外,财产的风险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廖某被抢时现金仍在其实际占有控制之中,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结果: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廖某经济损失5000元。
点评: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因工作特殊性,其营业大厅应提供高于一般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及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储户存、取款的安全。因此金融机构设置的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及保安不仅仅是保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人员及金库的安全,还应当保护来营业大厅办理存、取款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银行的营业人员未及时使用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系统,致使廖某孤身一人追赶犯罪嫌疑人达30分钟之久,错过了通过公安机关追逃的良好机会,并且银行的电视监控系统已坏,没有拍摄到作案现场的画面,为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增加了难度,因此银行对廖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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