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而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原裁决继续执行。在个别情况下可暂缓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停止执行: 1、被告(此处指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执行的; 2、原告(指被裁决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第2款规定了原拘留裁决暂缓执行的即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

刑事诉讼程序图
疑女友分手系邻居挑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