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追诉期限,是指适用刑法对行为人实施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追诉的期限。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则不再追诉。
如修订后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刑法同时规定,如果具有某种法定情形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这种法定情形的变化,体现在修订前后的刑法中,对被追诉的人而言就有一个按照有利原则确定刑法适用的问题。
按照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修订后刑法第八十八条则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比较而言,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即被追诉人在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比修订后刑法规定的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要严。
换句话说,修订前刑法的规定对被追诉人比较有利。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