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复合罪过为主观要件的犯罪,皆是结果犯。行为主体的行为“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造成严重损失”,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结果,是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条件。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结果犯的主观要件皆为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
(二)该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即复合罪过是间接故意与过失的复合。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确立“复合罪过形式”,但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过程中都隐约地表明我国刑法之复合罪过不仅实际包括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而且包括疏忽过失。当然,鉴于疏忽过失与间接故意较易界分,复合罪过形式法律现象的出现主要是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复合。
(三)该类犯罪的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具有某种职责的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等。正是由于这些人具有特定职责或专业知识技能,所以对于自己实施的非法或者违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才有预见或认识。单位有时也可成为某些该类犯罪的主体。
(四)该类犯罪具有多档次法定刑。鉴于该类犯罪皆为结果犯,司法实践中,具体个案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各有差异,罪过形式并不单一。为充分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立法者为该类犯罪设定了多档次法定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