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通行刑法理论将罪过形式明确地分为两种四式,同时确认“单一罪过形式”。然而,通行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要进行明确的区分是及其困难的。 二者共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产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具有轻率特征,行为时对后来结果的预想多半呈模糊状态:即可能含侥幸(轻信)避免成份,也不排除漠不关心(放任)成份,究竟以何为主因具体案件而异,但有些案件中恐怕连行为人自己也并不明确,更何况司法人员。 如果说二者在抽象理论上尚能勉强区分,但在实际生活中与具体案件中往往难以断定。同时,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公共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危险源也日益增多,法定犯罪骤增。 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主要是自然犯罪,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分明,反映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大小悬殊,因此罪过形式的清晰划分与准确认定对于定罪量刑而言,既有可能,亦属必要。而法定犯罪的剧增,使得司法实践面对诸多案件远非自然犯罪那般简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分界更加模糊而难辨,并且有时二者的界分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其所表征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悬殊不大。 由此,许多国家刑事立法或理论研究中出现了将二者合为一的趋势。 我国当然也不例外,现行刑法中的某些条文如第397条第1款就突破了传统格式,内含了同一法条的同一罪名实际上包含了跨种类的罪过形式,即既有故意,又有过失的新法律现象,这显然与传统的“单一罪过形式”相对应,我们称之为“复合罪过形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