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致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从而极大地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正确理解这一崭新的刑法规定,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因此,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意图必须同时具备。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打架斗殴和挑衅性的案件,否则会使有些人利用无限防卫作为侵害他人的合法理由。
其次,适用无限防卫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利益正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