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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分为三种情况: 1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计算追诉时效的基本原则。注意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因为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不存在既遂问题。 2连续犯与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在连续犯的情况下,就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在继续犯的情况下,就是指犯罪行为持续状态结束之日。 3诉讼时效的中断即在时效期限内再犯新罪的情况,此时前一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即“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此前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