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须由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注册资本增加的条件是: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增加投资; (2)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股利进行再投资; (3)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资本公积经批准用於增加资本等。 3.注册资本转让的条件是: (1)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2)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如违反上述规定,其转让无效。 4.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供下列资料: (1)董事会决议,修改合同或章程的补充协议; (2)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大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查帐报告; (3)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 (4)现金、实物等增加投资有关的凭证。 5.转让注册资本应提供下列资料: (1)董事会决议、修改合同或章程的补充协议: (2)转让合同和转让资本计算的依据; (3)出让方和受让方移转出资额的凭证; (4)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转让注册资本的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