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保险两份被拒赔
大厂居民邓先生分别在2000年8月、2001年9月和2001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3份医疗保险。去年12月,他被江北人民医院确诊患有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于是通知了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今年3月,保险公司通知邓先生,称只能赔付第一份保险,对后两份保险合同予以解除,不仅不给保险金,也不会退还邓已经交付的数千元保险费。
原来,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在签订第二份保险合同前半个月左右,邓先生曾到江北人民医院做过一次检查,医院出具报告说,他可能患有白血病,并建议做进一步检查。保险公司认为邓先生在投保时“故意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作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邓先生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投保人有无“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提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因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保险公司一般只是依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水平。因此,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邓先生在投保时有无“如实告知”。
据保险公司调查,邓先生是先在2001年9月13日到江北人民医院接受骨髓穿刺检查得出“有慢性白血病可能建议进行基因检测”的结论,然后于同年9月27日和11月23日向该公司投保了两份有“对重大疾病进行理赔”内容的保险的。在投保前投保人必须填写的“健康告知”中问到:“最近6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师的诊察、治疗、用药,对其结果医师是否提出检查、治疗、住院或手术建议?”;“过去两年内接受健康检查结果有无异常,或被医师建议接受其它检查?”但是,邓先生的投保书上的回答都是“无”。
保险业务员违规操作?
对于“健康告知”中的问题,邓先生的解释是,他在投保时,已经告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了。但对方表示可以投保,并替他填写了第二份保单,连最后的签名都是他们代劳的。这一点邓先生的女朋友在法庭上做了证明。邓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是保险业务员为了完成自己的保险业务,没有在保险单上体现出邓先生反映的情况,这明显是保险业务员违规操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确有不少保险业务员为了个人业绩,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加以隐瞒,或者根本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对此,《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06条)。同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是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且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法》第128条)。
至于邓先生这起医疗保险纠纷的责任究竟在谁?据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介绍,由于双方都没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此案还要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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