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短信骚扰(清风)
“叮叮”,9月5日一早,笔者正忙着,手机铃响,打开一瞧:“本公司长期代办各种学历、快速高息贷款……”
“叮叮”,又是一声,刚想沉思片刻又被打断:“专职家教辅导,平均提高20—60分……”
从“代办假证”到“抽中大奖”、从“楼盘热销”到

短信骚扰(清风)
“叮叮”,9月5日一早,笔者正忙着,手机铃响,打开一瞧:“本公司长期代办各种学历、快速高息贷款……”
“叮叮”,又是一声,刚想沉思片刻又被打断:“专职家教辅导,平均提高20—60分……”
从“代办假证”到“抽中大奖”、从“楼盘热销”到“打折机票”,垃圾短信接二连三,让人心烦。笔者决定讨个说法。
上午10:45,笔者拨打联通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您别理它,也别回复。”服务人员听完讲述,向笔者“建议”。
“公司有什么措施防范垃圾短信吗?”
“对SP商发送的垃圾短信,公司可以屏蔽;但如果是用手机号群发的,这属于私人业务,我们无权屏蔽。”
笔者了解到,天津移动通过对
“北京联通有没有类似拦截处理的举措?”
“目前还未接到有关通知。”服务人员表示。
她建议如果垃圾短信对个人生活产生了影响,“您可以打110。”
上午11:00,笔者拨打110。
“涉及违法犯罪的短信你可以举报,比如办假证、卖黑车、涉黄、贩毒之类的。卖楼、卖机票的
笔者举报了两个办假证的手机号。
“我们会把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一旦核实,会把号封掉。但手机目前还不是实名制,追查到其本人难度较大,这些人往往换个号码再发。而广告类垃圾短信,您最好找其他部门了解情况。”警察表示。
上午11:16,笔者拨打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热线。
“扣你手机里的钱了吗?”服务人员问笔者。
“没有。”
“没有构成消费,不在我们受理范围内;对涉黑涉黄的短信,可向公安部门投诉。”
“大规模群发短信广告是否归工商部门管理?”笔者问。
“我们可以接受对电视、报纸等媒体上不良广告的投诉;但对短信形式进行的促销,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确实无法受理。”她建议咨询信息产业部门并提供了号码。
下午2:00,笔者拨打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举报电
“对商业性短信,目前还不好控制。”一位女工作人员说。
“为什么不好控制?”
“运营商对短信进行逐条验证的难度很大。”但她表示,对这类大量群发短信超过一定数量的手机号码,有相关措施进行限制。
“具体由哪部门实施、
“不太清楚”。
她建议笔者咨询移动或联通公司。
下午2:15,笔者决定向消协求助。但直到3:00,北京市消费者协会96315热线电话始终语音提示“业务忙”。笔者拨打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3281315。工作人员表示,垃圾短信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负责,并提供了号码。
下午3点多,笔者拨打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12300。
“您可拨打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举报受理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说。
“协会不是政府部门,它能管理吗?”
“这是全国统一的电话,都打这个号。”
随后,笔者拨打该号码,然而直到下午5:00,电话提示:“暂时无人接听。”
下班前,笔者拨打了中国移动客户服务热线。
“您可以把垃圾短信发送到10086999进行投诉。”服务人员说,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实后,会对大量发送垃圾短信的手机号进行业务限制,但是,只能限制属于移动公司的号码,如果垃圾短信是由联通号码发送的,“您最好找联通公司
一天时间,话费花了不少,无奈只讨到了“如此说法”!
垃圾短信,究竟谁管?
不良短信频发,侵犯了公众哪些合法权益?监管难在哪里?根治出路何在?本报记者专访专家。
防范短信骚扰监管何处着力
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秘书长)
陈绚(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短信骚扰”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人格权及财产权
记者:大量扑面而来的短信广告令手机用户不胜其烦,成为社会公害。请问“短信骚扰”侵犯了公众的哪些合法权益?
高富平:手机是用户通信工具,也属于私人“领地”。未经请求发送广告信息,构成侵犯用户隐私权。一方面占用用户手机空间,另一方面也为用户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陈绚:对手机广告,不能一概说“不”。首先,我们要区分清楚,在大量的用手机接收的短信息中,不都是广告。有的是一些提醒市民的公共信息,这些信息我们不妨将之称为公益广告,如中国移动以10086发布的各种提醒用户及公众的公共性信息;另一类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广告,如安装天线、销售机票等,这些广告信息应该被视为是不道德的,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来规范这些信息的发布;还有一类就是带有诈骗内容的信息,不属于广告,是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等。
时建中:不良短信因其内容不同、后果不同,接收者所受到的损害也不同,有时隐私权、人格权等人身权受到损害,上当受骗的手机用户的财产权也有可能受到损害。事实上,有些不良短信甚至具有社会危害性,比如海南香蕉感染SARS病毒的短信谣言。
大量不良短信是通过群发途径发送的,应当成为监管重点
记者:近年来,“垃圾短信”呈泛滥之势。有关部门整治一段时间后,又卷土重来,且花样不断翻新,令百姓防不胜防。短信广告监管的重点、难点在哪里?
时建中:手机短信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阅读的强制性。目前,手机用户免受不良短信骚扰几乎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大量的不良短信是通过群发途径发送的,这应当是监管的重点。
高富平:短信广告监管的难点在于,短信广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技术性,且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人人可以使用,即使有有效措施,也难以彻底根除。
陈绚:除了技术方面,电信运营商无法利用现有的文字识别技术对非法手机信息屏蔽,导致大量违法短信广告大行其道外,我想还有一个难点没解决,那就是执法问题。有些领域的监管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比如手机商业广告,如果有违法情况,可以依据广告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记者:对于点对点的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短信,手机用户可以借助传统的法律机制寻求救济。但对于群发的短信,却感到“冤无头,债无主”。难道现有的技术手段对不良短信真的就无能为力了吗?
时建中:对于点对点的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短信,如果我国能够借鉴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实行的手机实名制,则可能更为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但对于群发的短信,由于发送方采取的多种技术手段,接受方有时连举证责任都无法完成,传统的法律机制显得十分无奈,更多地需要监管规则和监管技术的更新。
记者:但手机实名制在我国一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国外有无成熟的监管机制可资借鉴?
时建中:手机实名制固然可以有效限制和监管不良短信,但我们不妨同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监管机制。根据美国国会2003年通过的“不要传我垃圾邮件”注册服务的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美国FCC(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不良短信的监管不是借助手机实名制,而是要求用户注册拒收垃圾短信。
不良短信治理的根本在于抓住源头,尤其是电信运营商
记者:手机短信广告的泛滥,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害人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高富平:现行法律对隐私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垃圾短信侵犯隐私权的现象,还很难得到民事救济,寻求民事赔偿。但如果侵权人构成刑事欺诈的话,仍然可以依据现行刑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如果构成犯罪,由受害人自己或检察院提起诉讼。
记者:在没有隐私权的情形下,也就难以制定相应法律或规章。看来必须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实现对短信市场的治理。
高富平:是的。短信广告治理的根本点在于抓住源头,尤其是电信运营商。对于点对点短信,从运营商的角度讲,不能因为用户大量使用信道就终止对其服务,因而只能对一些每天发送短信数量异常的用户进行技术限制。对于群发短信而言,由于SP(应用提供商)群发短信必须经过运营商,运营商可以设置关口过滤,以实现控制。
时建中:短信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所有的增值电信运营商都须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一般而言,SP企业发送的短信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都会不同程度地构成违约行为。对不良短信的监控,不仅仅是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即使在技术方面,基础电信运营商也有许多可以大有作为的空间,例如,可以增加手机拒收短信的功能,规定日发送短信的上限等。
防范短信骚扰监管何处着力
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秘书长)
陈绚(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短信骚扰”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人格权及财产权
记者:大量扑面而来的短信广告令手机用户不胜其烦,成为社会公害。请问“短信骚扰”侵犯了公众的哪些合法权益?
高富平:手机是用户通信工具,也属于私人“领地”。未经请求发送广告信息,构成侵犯用户隐私权。一方面占用用户手机空间,另一方面也为用户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陈绚:对手机广告,不能一概说“不”。首先,我们要区分清楚,在大量的用手机接收的短信息中,不都是广告。有的是一些提醒市民的公共信息,这些信息我们不妨将之称为公益广告,如中国移动以10086发布的各种提醒用户及公众的公共性信息;另一类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广告,如安装天线、销售机票等,这些广告信息应该被视为是不道德的,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来规范这些信息的发布;还有一类就是带有诈骗内容的信息,不属于广告,是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等。
时建中:不良短信因其内容不同、后果不同,接收者所受到的损害也不同,有时隐私权、人格权等人身权受到损害,上当受骗的手机用户的财产权也有可能受到损害。事实上,有些不良短信甚至具有社会危害性,比如海南香蕉感染SARS病毒的短信谣言。
大量不良短信是通过群发途径发送的,应当成为监管重点
记者:近年来,“垃圾短信”呈泛滥之势。有关部门整治一段时间后,又卷土重来,且花样不断翻新,令百姓防不胜防。短信广告监管的重点、难点在哪里?
时建中:手机短信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阅读的强制性。目前,手机用户免受不良短信骚扰几乎成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大量的不良短信是通过群发途径发送的,这应当是监管的重点。
高富平:短信广告监管的难点在于,短信广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技术性,且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人人可以使用,即使有有效措施,也难以彻底根除。
陈绚:除了技术方面,电信运营商无法利用现有的文字识别技术对非法手机信息屏蔽,导致大量违法短信广告大行其道外,我想还有一个难点没解决,那就是执法问题。有些领域的监管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比如手机商业广告,如果有违法情况,可以依据广告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记者:对于点对点的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短信,手机用户可以借助传统的法律机制寻求救济。但对于群发的短信,却感到“冤无头,债无主”。难道现有的技术手段对不良短信真的就无能为力了吗?
时建中:对于点对点的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短信,如果我国能够借鉴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实行的手机实名制,则可能更为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但对于群发的短信,由于发送方采取的多种技术手段,接受方有时连举证责任都无法完成,传统的法律机制显得十分无奈,更多地需要监管规则和监管技术的更新。
记者:但手机实名制在我国一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国外有无成熟的监管机制可资借鉴?
时建中:手机实名制固然可以有效限制和监管不良短信,但我们不妨同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监管机制。根据美国国会2003年通过的“不要传我垃圾邮件”注册服务的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美国FCC(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不良短信的监管不是借助手机实名制,而是要求用户注册拒收垃圾短信。
不良短信治理的根本在于抓住源头,尤其是电信运营商
记者:手机短信广告的泛滥,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害人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高富平:现行法律对隐私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垃圾短信侵犯隐私权的现象,还很难得到民事救济,寻求民事赔偿。但如果侵权人构成刑事欺诈的话,仍然可以依据现行刑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如果构成犯罪,由受害人自己或检察院提起诉讼。
记者:在没有隐私权的情形下,也就难以制定相应法律或规章。看来必须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实现对短信市场的治理。
高富平:是的。短信广告治理的根本点在于抓住源头,尤其是电信运营商。对于点对点短信,从运营商的角度讲,不能因为用户大量使用信道就终止对其服务,因而只能对一些每天发送短信数量异常的用户进行技术限制。对于群发短信而言,由于SP(应用提供商)群发短信必须经过运营商,运营商可以设置关口过滤,以实现控制。
时建中:短信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所有的增值电信运营商都须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一般而言,SP企业发送的短信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都会不同程度地构成违约行为。对不良短信的监控,不仅仅是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即使在技术方面,基础电信运营商也有许多可以大有作为的空间,例如,可以增加手机拒收短信的功能,规定日发送短信的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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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掐死案改判精神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