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注意的是上述工资只限于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即正常出勤情况的工资水准而不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部分,同时上述工资亦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对流产的女职工假期进行了专门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女职工的哺乳期为一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的时间和往返哺乳途中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
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你好!我在一家台资公司上班,还有两个月就要分娩了。公司有规定产假三个月,但是不批我假期,说是一次性给我三个月工资,可是是按工资的80%计算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法律规定的产假公司不能不批准,产假工资应该是发全工资,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该给生育妇女放产假(不低于90天),并且要发放这一时间的工资。同时生育阶段的妇女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以单位应该按照正常上班的标准给你发工资。
劳动法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者
王现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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