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日,某公路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签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中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005年4月4日,公路公司的合同工王某驾驶履带式推土机,在未通知铁路单位,未对铁路实施保护的情况下横越铁路,推土机抓钩挂扣钢轨,造成铁路轨道水平横移、扭曲变形,使正常行驶的列车脱轨颠覆。事故发生后,当地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认定,合同工王某无证驾驶履带式推土机擅自违章横越铁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该标段项目经理李某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管理中存在一定漏洞,在专职安全员离开工地期间,监督管理不到位,应负领导责任。法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决王某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判决书载明王某的身份是公路公司的推土机驾驶员,王某系无证驾驶。
公路公司在对铁路部门进行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推土机驾驶员的无证违章驾驶,但将没有驾驶证的人作为合同工驾驶员,是否属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所引起,即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案件评析
被保险人的行为,是指被保险人所为的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授权或委托所为的行为。被保险人代表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法定代表,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的负责人;第二种是授权代表,如委托代理人、工地代表。除此外,在被保险人单位担任特定职务、实际担当单位代表的人,如总经理、项目经理等,虽未书面授权,但也可以视为被保险人代表。本案中,聘用王某作为推土机驾驶员,如果是公司直接聘任的,就是被保险人的行为;如果是项目经理聘任的,就是被保险人代表的行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是通过该机构组成人员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本案中,王某无证驾驶的行为,主要看无证驾驶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如系单位授权行为,则认定为单位行为,可以视为单位的法定代表、授权代表或其他代表单位执行职务的人有过失。如系王某个人擅自决定的无证驾驶行为,则应当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行为,单位的法定代表、授权代表或其他代表单位只要履行了正常的安全管理行为,就不能认定其有过失。
本案中,如何划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呢?在法理上和审判实践中,划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高的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大过失。本案中,聘任有驾驶证的人担任推土机驾驶员是一般人的常识,单位法定代表、授权代表或其他代表连常识要求也没有做到,从而造成重大事故,可以认定其有重大过失。
综上所述,刑事判决书载明王某的职务是推土机驾驶员,而且系无证驾驶,被保险人单位聘任无证推土机驾驶员的事实成立。行政机关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认定,被保险人代表存在过错。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有重大过失为理由拒赔。对保险公司而言,需要汲取的教训是,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重大过失作出定义,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无证驾驶属于重大过失
假如买了雇主责任险
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