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见和疑问:
个人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该予以理赔;尽管是06年3月才通知保险公司,但医院也是刚"知道"事故发生,因此应该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赔偿请求权的期限,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可是该条规定的"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是不是以患者提出了申请为起算点呢?从保险期限经过到现在毕竟已经三年多了,会不会影响到诉讼的实际结果呢?请各位朋友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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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案例
某医院自01年11月开始至今,每年投保某公司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每次保险的有效期限是一年.02年5月,一患者在该医院做了一次肠部手术,一个月内出院.自05年起(可能更早但其他人不得而知),该患者发现自己经常在小便时排出辣椒籽\碎海带等不应该出现在尿液当中的杂物,于是怀疑是因为手术时的不慎损伤造成了肠子和膀胱粘连.06年3月,该患者向卫生部门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尚未出结果).据此,医院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以提出请求不在保险期限及追溯期内为由拒绝赔偿--根据该公司的规定和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的惯例(或所谓行规),医疗责任保险应该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提出首次索赔请求.在该年度(01-02年11月)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追溯期和保险期限都是01年11月20日至02年11月20日.
我的意见和疑问: 个人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该予以理赔;尽管是06年3月才通知保险公司,但医院也是刚"知道"事故发生,因此应该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赔偿请求权的期限,保险公司内部规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可是该条规定的"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是不是以患者提出了申请为起算点呢?从保险期限经过到现在毕竟已经三年多了,会不会影响到诉讼的实际结果呢?请各位朋友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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