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久前我单位一名员工骑电动车上班,骑至小区门口时,由于车速较快,与顺手转的另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肋骨骨折,幸好经过抢救没有生命危险。这名员工为了医药费的事情和我单位交涉,我听说此类情况是不能按工伤处理。但是该员工坚持认为自己是上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请问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认定?
A:
现在为了提倡环保、解决汽油紧缺和上下班交通拥挤的问题,越来越多上班族会选择电瓶助动车作为日常的代步工具。所以,电瓶助动车出交事故的频率近年来也有所增加。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个条文无疑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个福音,使得他们的生命安在上下班途中有保障。然而,这个条文保障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其中有些关节点常常被人忽略。
《工伤保险条例》对适用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如果不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的话,不能认定为工伤。其中,第四点不为人们所重视,而其恰恰是认定是否是工伤的关键
为什么此条条文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 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然而,现今碰到的问题是电瓶助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如果属于机动车,又符合其它三个条件的,应该属于工伤范围;如果不是,则不能属于工伤范围。
由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所以上述案例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位受伤的劳动者应该以人身损害为由,向造成其身体伤害的骑车人进行民事方面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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