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厂房
甲方将位于海淀区红旗村第四号院内94号楼第二层全部面积、94号楼西南方向10米原锅炉安装工程队所在院300平方米及94号楼一层西北角紧邻院落内约150平方米的库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重新改建、装修后使用。
本租赁物的用途为乙方生产车间、化验室、办公室及职工宿舍,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20年,即从2005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本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合同期限自动顺延10年即从2025年9月1日至2035年8月31日止。甲方有责任保证在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交付时双方对基础设施的状况以交接单的形式签字确认,并可附照片。。
第四条、租赁费用及交付
本合同的租赁费用:每年租金15(拾伍)万元人民币,
交付方式为按年分次交付即每年交付一次,
交付日期: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第一年的租金,后续租赁费用于每年的3月份交付,乙方可按甲方要求汇至甲方指定的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
对于乙方在承租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由乙方按现标准确定的价格来支付,且甲方应当保证乙方上述水、电管网的正常有效的使用,除非政府相关部门对水、电的资费作出调整,否则,甲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本合同租赁费用标准每五年为一周期,即第一周期为2005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拾伍万元整。后续周期即第二、三、四周期的每年租赁费用,双方可以协商根据市场价上下浮动,但浮动标准不得超过上一个周期确定的每年租赁费用的10%,双方对此租赁费用的浮动可以重新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租赁费用。
第五条、租赁物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如非因乙方原因,对合同标的进行改建、拆迁或本合同标的所在区域因施工、改建等行为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乙方因承租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捌拾)万元整。且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维修保养
6.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
6.2 乙方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装修条款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甲方不得无理干涉。因乙方装修、改建如需向有关部门协调,则由甲方负责。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包括对原房屋的改、扩建)产权属甲方所有,在租用期内新增加的生产设备、化验设备、车间净化设备及办公设备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转租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面积转租,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甲方对乙方的出租期限;
2、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3、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作业或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甲方须承担乙方为承租事宜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购买生产设备、装修厂房、及乙方的可期待利益等)。并按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如果甲方在2005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限内造成乙方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作业或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
2、如果甲方在2010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限内造成乙方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作业或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万元(捌拾万元)整;
3、如果甲方在2015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限内造成乙方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作业或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伍拾万元)整;
如果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则须向甲方支付一年租赁费,作为乙方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款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当地政府行为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下款执行。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甲方上级单位一份。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军区司令部第二干休所 乙方:(盖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