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3、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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