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2、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3、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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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其本人或第三人(即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2、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3、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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