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知,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以及口头或其他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见,传真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也就是书面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
据此,法院认为,博时公司向天开公司发的传真是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天开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博时公司收到定作物后应按合同约定如期给付货款。博时公司没有给付货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继续履行传真中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博时公司给付货款,并按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太合麦田遭遇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