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证住宅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国家规定应交纳专项维修基金。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2、维修基金的使用
2、维修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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