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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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法(研)发〔1987〕21号)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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