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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挂名”车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借车人肇事致使他人死亡一案,依法判处车主郭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垫付责任,而借身份证给郭某购车的刘某也被判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判决,给现今私车乱借、借证买车现象严重的“有车族”敲响了警钟。 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除被告人陈某应负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郭某系肇事车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及垫付责任;而借身份证给郭某买车的刘某作为肇事车具名购买人,虽是“挂名”车主,但由于违反了相关法规,亦有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审理此案的西城区法院法官左海东介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车主郭某和“挂名”车主刘某一开始都大呼冤枉,认为自己和案子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转借、出借居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郭某和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容推卸的。 特别提醒广大“有车族”:机动车不能随便出借,更不要借他人身份证办理购车手续,否则一旦出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害人害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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