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保险利益谁享受
解放日报/王一平
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2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
2004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
于是刘某、王父分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18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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