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的车子自出事故已有9天了,当时交警事故科给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并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目前事实责任认定清楚,我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对方无理要求,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下一步需要通过法院受理解决。我想问的是:我的车子是否必须等到法院把事故解决完毕后才能提取,有什么规定吗?《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的需扣留事故车辆20日,是否20日期限到了,我就可以有权要求提车呢? 多谢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政驶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及行驶速度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根据你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二十日期限到后即可提车,但如果你们双方一直对赔偿金额达不成协议,那么对方可以在到期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受理后,车辆管理权交由法院处理.那么你就需要与受理案件的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协商提供担保,提取车辆.如果到期后对方没有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你就有权要求提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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