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鑫报讯(记者 张艺鸣)天水籍的小张近日咨询称,他于2006年6月份在兰州的一家公司上班。同年7月份小张提出要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告诉小张,公司需要对他试用一段时间才能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07年7月份,公司负责人忽然通知小张,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小张认为公司应该向他支付补偿金。当他向公司提出该要求时,公司负责人竟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请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能随意辞退劳动者吗?
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安晓蓉认为: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小张在该公司工作长达一年多,公司未与他订立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在今年7月份提出要解聘小张,且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给小张相应的经济补偿的这一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小张与该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凡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法》中又明确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小张可要求提供这些凭证,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就可以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小张就可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编辑:郭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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