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处中心根据肇事方茅某对其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的认识程度和履行赔偿义务的态度,向检察院提出了从轻处理茅某交通肇事一案的建议。为有效增强司法工作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启东市积极探索“刑转民”方法,该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人民检察院构建了“检调对接”机制,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被害人谅解、应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实行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前移送调处中心先行调解的制度。对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案件,检察院根据刑事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调处中心提出的刑事部分从轻处理的书面建议进行综合审查,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或在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判处的量刑建议,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交通事故调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