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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非法拘禁罪
犯罪嫌疑人菅甲与菅乙、刘某谋划上演一场戏:将菅甲与交通局赵某一同绑架后,再由菅甲帮赵某逃走,从而多让菅承包修路工程。之后,菅甲、菅乙等人准备了头套、刀子等作案工具,并在赞皇县租赁了民房。今年1月13日,菅甲得知赵某当天晚上要去石家庄,便找来出租车等候。傍晚,菅甲与赵某在石家庄南二环附近一歌厅碰面,晚9时30分在即将离开歌厅时,菅甲给菅乙打电话:“准备行动。”当菅甲与赵某出了歌厅走在南二环路上时,菅甲和赵某被捆绑拉到赞皇民房内。当看管人出去打电话时,菅便与赵商量逃走,后由菅甲将看管人引进来,用木板(事先在车上面锯了几道印)将先进来的一名看管人假装打倒,此时赵某冲出屋门逃跑。菅甲随后追赶赵某,但未追上。笔者认为,本案应定为非法拘禁罪。理由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捆绑手段,将被害人拘禁一室,有人看守,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了其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形;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因而,这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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