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02226号
1993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宪有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宪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宪有伙同王洋、蔡荣光(均另案处理)于2006年5月3日10时许,以索要欠款为由,将于彪拘禁在本区双龙南里206楼地下室011号房间至同年5月5日21时许,期间,被告人关宪有对于彪有殴打行为。后被告人关宪有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宪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彪的陈述,证人苑红先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宪有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关宪有具有殴打情节,故对其所犯非法拘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关宪有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非法拘禁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关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宪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5日起至2006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宪有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宪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宪有伙同王洋、蔡荣光(均另案处理)于2006年5月3日10时许,以索要欠款为由,将于彪拘禁在本区双龙南里206楼地下室011号房间至同年5月5日21时许,期间,被告人关宪有对于彪有殴打行为。后被告人关宪有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宪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彪的陈述,证人苑红先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宪有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关宪有具有殴打情节,故对其所犯非法拘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关宪有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非法拘禁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关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宪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5日起至2006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